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四十三條家庭應當樹立良好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誠,互相尊重,互相關心;家庭成員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壹百壹十四條收養人不得在被收養人成年前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和收養人同意解除的除外。被收養的子女年滿八周歲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虐待、遺棄等行為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的,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系。送養人與收養人不能就解除收養關系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壹百壹十五條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壹百壹十六條當事人同意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向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第壹百壹十七條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消滅,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