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延期施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取得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建設。項目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工程未開工且未申請延期或超過延期期限的,施工許可證自動廢止。
2.暫停施工:
第十條在建建設工程因故暫停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暫停施工之日起壹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並按照規定做好建設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3.恢復施工:
建築工程復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暫停壹年的工程復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發證機關申報核驗施工許可證。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築法規)
1.6月6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根據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2011號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決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共分八章85條,包括總則、建築許可、建設工程承包、建設工程監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附則,自2011年3月1998+0日起施行。
3、1997 165438+10月1、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
4、根據2011年4月22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決定》,
5、根據2065438+200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NPC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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