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對就業風險的策略:1。用人單位要樹立“勞動合同第壹”的觀念,及時簽訂勞動合同。最好能建立起就業前簽訂合同的習慣,先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再辦理就業手續,這樣合同簽訂時間提前,合同期限開始時間延後。2.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最遲必須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超過壹個月,就是違法,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因為在新《勞動合同法》下,雙方從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工作的第壹天起,或者從用人單位開始使用勞動者勞動的第壹天起,就已經建立了勞動關系,無論是否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想通過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來否定勞動關系,逃避法律義務,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3.預約生效所謂“預約生效”,是指勞動關系建立之前,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生效的條件。由於市場變化或其他原因,已經簽訂但尚未生效的勞動合同往往無法履行。但勞動合同壹旦簽訂,就具有法律約束力,用人單位不履行就要承擔高額的法律成本。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通過約定勞動合同生效的預約條件,可以規避因不履行勞動合同而導致的壹些法律風險。綜上所述,規避勞動用工風險,應及時簽訂合同,預約生效。建議用人單位遵循這種應對策略,避免不必要的風險。
法律依據:根據《就業服務和就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人員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壹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未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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