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用中國法律指定管轄:合同中沒有約定爭議解決方式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履行,或者訴訟標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 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訴訟的,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以查封的財產的,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代表機構的, 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所在地、財產可扣押地、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代表處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三十壹條,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侵權行為發生地等地的外國法院管轄。實際上與爭議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