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條款無效。對於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給予了特殊的保護,而從社會整體利益的角度出發,如果允許壹方免除對另壹方的人身損害責任,無異於縱容當事人利用合同形式破壞另壹方的生活,與保護公民人身權的憲法原則相違背。實踐中,這種免責條款壹般與對方的真實意思相違背。因此,本條禁止此類免責條款。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在我國《合同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壹方當事人財產免責的條款是無效的,因為它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如果允許其存在,就意味著允許壹方當事人利用該條款欺騙另壹方當事人,損害另壹方當事人的合同權益,這完全違背了合同法的立法宗旨。該條款有兩點需要註意:(1)免除壹方對因壹般過失給對方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有效。(2)必須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條款無效。也就是說,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必須限於財產損失。如果是人身損害免責條款,無論當事人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只要是根據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人身損害責任免責條款,就應當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