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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免責條款無效,是指免責條款沒有法律約束力。”請舉例說明。

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或限制其未來責任的合同條款;無效免責條款是指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免責條款。以下兩種情況涉及無效免責條款。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條款無效。對於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給予了特殊的保護,而從社會整體利益的角度出發,如果允許壹方免除對另壹方的人身損害責任,無異於縱容當事人利用合同形式破壞另壹方的生活,與保護公民人身權的憲法原則相違背。實踐中,這種免責條款壹般與對方的真實意思相違背。因此,本條禁止此類免責條款。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在我國《合同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壹方當事人財產免責的條款是無效的,因為它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如果允許其存在,就意味著允許壹方當事人利用該條款欺騙另壹方當事人,損害另壹方當事人的合同權益,這完全違背了合同法的立法宗旨。該條款有兩點需要註意:(1)免除壹方對因壹般過失給對方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有效。(2)必須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條款無效。也就是說,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必須限於財產損失。如果是人身損害免責條款,無論當事人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只要是根據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人身損害責任免責條款,就應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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