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民社會的理論傳統中,通常采用“國家-社會”的二元劃分。然而,這種劃分容易使人們關註縱向的“國家-社會”關系,而忽視橫向的互動和交流。因此,“第三領域”的概念強調在國家和社會之外還有第三個領域,即公民社會內部的社會組織和機構。
法律人類學的法律多元主義傳統從法律多元主義的角度對市民社會理論進行了批判。法律多元論認為,世界上沒有單壹的法律體系或法律制度,而是有多種法律體系和制度。這些法律制度和體系不是簡單的排列,而是相互交織、相互影響的。因此,“第三領域”也可以理解為法律多元主義框架下除國家和個人層面之外的第三個層面,即社會層面的法律規範和制度。
總之,“第三領域”的概念可以從市民社會和法律多元主義的角度來理解。它強調公民社會內部在橫向上的互動和交流,以及國家和個人之間在社會層面上的法律規範和制度,此外還有國家和社會之間的二元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