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是指男女雙方都有權根據法律的規定,自主自願地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強迫或幹涉。這個原則包括婚姻自由和離婚自由,* * *是婚姻自由的組成部分。
婚姻自由是建立婚姻關系的自由,也是實現婚姻關系的前提。
離婚自由是解除婚姻的自由,是婚姻自由的必要補充。
對此,《民法典》第1046條規定,結婚應當完全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幹涉。
第1069條還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幹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生活。
雖然國家明文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權,但需要指出的是,任何自由都是相對的,沒有絕對的自由,婚姻自由也是如此。現實生活中,不能想結婚就結婚,想離開就離開,不能濫用婚姻自由。結婚和離婚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妳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和限度內行使婚姻自由的權利,決不能濫用婚姻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