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中國法律的獨特性是壹個非常必要的學術目標。沒有對這種獨特性的深刻理解,任何關於中國傳統法律的自我感覺和自負都將是荒謬的。而如果要探究中國傳統法律的獨特之處,就在於對中國傳統法律的真實描述。我們知道,忠實地描述真實的歷史是歷史學家的基本職責。這就需要敘述者以平衡的視角去觀察,任何附加的概念理解都會打亂這種平衡,從而失去歷史的真實性。作者認為,馬曉紅教授對所謂民間法的分析反映了壹個歷史學家對忠實描述歷史原則的堅持。她指出:“把來自西方的‘民間法’的理論和學說應用於中國古代法律的研究,可能並不恰當。”這種從觀念上的研究,缺乏歷史真實性的必要基礎。我非常同意馬曉紅教授的觀點,即在中國“國家和社會之間的分離幾乎是微不足道的”。在古代,由於禮儀的範圍本身就涵蓋了社會規範的方方面面,所以禮儀與法律在內容上只是壹種包容關系,只是在形式上有壹些區別,比如瞿同祖引用的《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中的那些例子。需要註意的是,這種分歧並不是禮法的對立,而是禮法隨著時代發展共同面臨的現實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