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界樁、界碑罪的成立條件是: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主觀上講是故意,客觀上講是破壞國界界樁、界碑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故意破壞國界界樁、界樁或者永久性測量標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後果發生,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壹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分裂國家的行為,顛覆人民民主專政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私人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行為,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應當依法懲處的行為,都是犯罪,但是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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