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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人壽保險合同的法院規定

法律分析: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人身保險是以生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當人們因疾病或年老遭受不幸的意外事故或喪失工作能力、傷殘、死亡或年老退休時,根據保險合同,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險金,以解決他們因疾病、傷殘、年老和死亡而造成的經濟困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發生地,包括侵權行為發生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 *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應當對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標的的保險。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護,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險人。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法律認可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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