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對受害人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予以賠償。對於超過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適用不同的侵權責任原則,區分事故雙方:壹是事故雙方均為機動車,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各自的賠償責任;二、事故當事人是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的,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 *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八條* *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壹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4條* * *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七十五條* * *因第三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