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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壹般以什麽方式制裁別人?

法律分析:壹般來說,國際制裁是用來懲罰違反國際法的國家。國際法中的制裁不同於國內法。世界上沒有壹個淩駕於國家之上的正規的、有組織的強制機關來強制國家遵守國際法,但這並不意味著國際法沒有強制力,只是強制的方式和形式與國內法不同。國際法中有兩種制裁:個人制裁和集體制裁。個別制裁是指個別國家,主要是受害國,對違反國際法的國家施加有形或無形的壓力,迫使其停止非法行為或為其非法行為承擔後果。個別制裁在很大程度上與報復、復仇、和平時期封鎖、自衛(包括集體自衛)等強制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是壹致的。單獨的制裁可以是道德的、政治的、輿論的,比如揭露和譴責違法行為;可以在外交上,比如斷交;可以是經濟上的,比如對不法國家實施禁運,支付貨款;也可以是軍事的,比如武力反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堅持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維護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和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發展同世界各國的友好合作,推動構建人類共同命運。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反對任何國家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幹涉中國內政。

如果外國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以各種借口或依據本國法律對中國進行遏制和打壓,對中國公民和組織采取歧視性限制性措施,幹涉中國內政,中國有權采取相應反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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