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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單位秩序能否由公安調解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調解的前提條件是違反治安管理的原因必須是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因家庭、鄰裏、婚姻、繼承、贍養、禮儀、財產等民事關系引起的權利糾紛。非因民事糾紛引發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適用調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五十二條第壹款,對於因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微治安案件,如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毀壞財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因瑣事引起的親屬、朋友、鄰居、同事、在校學生之間的糾紛。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事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處理。制造噪音、發送信息、飼養動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動物恐嚇他人、侮辱、誹謗、誣告陷害、侵犯隱私、違法駕駛機動車等治安案件也可以通過調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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