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五十二條第壹款,對於因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微治安案件,如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毀壞財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因瑣事引起的親屬、朋友、鄰居、同事、在校學生之間的糾紛。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事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處理。制造噪音、發送信息、飼養動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動物恐嚇他人、侮辱、誹謗、誣告陷害、侵犯隱私、違法駕駛機動車等治安案件也可以通過調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