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二)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查維護,確保完好有效;
(三)每年至少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壹次全面檢查,確保完好有效,檢查記錄完整準確,並存檔備查。(四)確保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和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防火防煙分區和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㈥組織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習。(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八條同壹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 *使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壹管理。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維護和管理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設施,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
第二十九條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責任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訊、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完好有效。施工中道路停電、停水、通訊線路切斷,可能影響消防隊滅火救援的,有關單位必須在返回前通知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