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或者1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或者1/5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罷免案;
罷免案由主席團提交大會審議;
認為有違法違紀的,認為有失職瀆職的。判斷是否需要召回,既要考慮情節,也要考慮後果。召回不是行政處罰,召回決定壹旦通過,就不存在撤銷的問題;
如果事後證明罷免理由不真實,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可以予以澄清,但罷免決定不能撤銷。因為罷免決定壹旦生效,被罷免者不再繼續擔任某壹職務的後果已經發生,是不可逆的。如果事後代表認為被罷免者可以恢復某壹職務,可以進行重新選舉;
被提出罷免的人有權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在主席團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罷免案由主席團提交會議審議,然後提交全體會議表決。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罷免案,也可以由主席團提出,由全體會議決定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