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自凍結存款、匯款之日起30日內,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處理或者解凍的決定;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凍結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當凍結條件已經消失或者凍結目的已經實現時,行政機關必須立即解除凍結,以避免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不必要的損害。因此,凍結必須有壹個明確的術語。期限屆滿,實施凍結的行政機關應當解除凍結或者另行處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二條,自凍結存款、匯款之日起30日內,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處理或者解除凍結的決定;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延長凍結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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