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三十二條* *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以合法、正當的方式收集數據,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獲取數據。
法律、行政法規對數據收集和使用的目的和範圍有規定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目的和範圍內收集和使用數據。
第三十三條從事數據交易中介服務的機構應當要求數據提供者說明數據來源,審核交易雙方的身份,並保存審核和交易記錄。
第三十四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提供數據處理相關服務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或者依法偵查犯罪的目的獲取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