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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允許養父娶養女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吳風蘭請求結婚問題的批復》明確規定了這樣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東北分院:妳院今年6月65438+10月65438+2月法綜字第97號函收悉。關於吳中書要求與養女吳風蘭結婚的問題,根據保護養子女利益的原則,我們同意妳院第二種意見:不準他們結婚。請註意男方的歷史、職業、階級構成以及男女雙方的情況,看女方是否自願嫁給養父。如果男方有脅迫、引誘犯罪行為,必須考慮給予適當的處罰。同時,他也要進行壹些必要的說服教育,照顧女方的情緒,對她的生活做出適當的安排,以免造成意外。

附:最高人民法院東北分院關於養父養女結婚的函請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撫順吳中,50歲,在吳風蘭7歲時被收養為女兒。吳風蘭今年20歲。雙方發生過性關系,並已生育壹個孩子。現在求婚可以嗎?請回復。我院意見:1。養父和養女沒有血緣關系,如果雙方願意可以結婚。2.《婚姻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適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父母子女關系,所以不可能結婚。而且按照現在人們的意識水平,結婚是允許的,怕有不良影響。"

這樣,養父和養女或者養母和養子就不能結婚了。對待這個問題,我們應該認識到這樣壹個事實:維護社會的道德底線是制定法律的壹個標準。觸及公序良俗底線的行為,是不會被法律認可和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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