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最高人民法院東北分院關於養父養女結婚的函請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撫順吳中,50歲,在吳風蘭7歲時被收養為女兒。吳風蘭今年20歲。雙方發生過性關系,並已生育壹個孩子。現在求婚可以嗎?請回復。我院意見:1。養父和養女沒有血緣關系,如果雙方願意可以結婚。2.《婚姻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適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父母子女關系,所以不可能結婚。而且按照現在人們的意識水平,結婚是允許的,怕有不良影響。"
這樣,養父和養女或者養母和養子就不能結婚了。對待這個問題,我們應該認識到這樣壹個事實:維護社會的道德底線是制定法律的壹個標準。觸及公序良俗底線的行為,是不會被法律認可和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