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
(二)遵守土地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三)已經成立的用益物權不受損害。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六條。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符合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土地利用的規定,不得損害已經設立的用益物權。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如何轉讓
1.協議轉讓。在雙方達成壹致的前提下,簽訂出讓合同,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出讓金;
2、招標出讓,在規定的期限內,符合規定的單位以書面形式提出開發意願,經政府選擇後,確定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給壹個開發商;
3、拍賣出讓,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公開招標;
4、掛牌出讓,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在規定期限內更新掛牌價格。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存在於國家所有的土地上的壹項物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標的物僅限於土地;而且由於我國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郊區的土地按照法律規定除國家外屬於集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