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本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中具有獨創性並能以壹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 (壹)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作品。第十二條。改編、翻譯、註釋、整理現有作品所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該作品的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四條匯編若幹作品、作品片斷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資料,對其內容的選取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對於匯編作品,著作權由匯編者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