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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機關的監察權限如下

法律分析:為了保證監察機關有效履行監察職能,監察法賦予了監察機關必要的職權。監察法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監察機關行使職權時,可以依法采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采取、查封、扣押、搜查、檢查、鑒定、扣留等措施,並規定了使用主體、適用對象、適用條件、審批權限和程序。此外,監察法還規定,監察機關需要采取技術偵查、限制出境、通緝逮捕等措施的,應當嚴格履行批準程序,並按照規定移交有關機關執行。在監察法中賦予監察機關必要的權限和調查措施,旨在保證各級監察機關履行好監督、調查和處置的職責,有利於監察工作的規範化、法制化,保證監察工作的順利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十八條監察機關行使監察職權和調查職權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並依法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在監察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隱匿、毀滅證據。

第十九條監察機關可以按照管理權限,直接或者委托有關機關或者人員對可能發生職務違法行為的對象進行談話或者要求其作出說明。

第二十條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要求涉嫌職務違法的被調查人就涉嫌違法行為進行陳述,必要時向被調查人發出書面通知。監察機關可以訊問涉嫌貪汙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要求其如實供述涉嫌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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