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者的相似之處是:1,程序的目的是壹樣的。如果說破產和解是對傳統破產法的首次否定,那麽破產重整則是對傳統破產法在更高層面上的背離和重構。其目的是在破產清算程序之外引入破產預防的程序機制,從而使破產法在更大的體系上得以完善。因此,從法律部門的性質來看,破產和解和破產重整法都是破產預防法的組成部分。2,節目性質是壹樣的。作為防止破產的法律程序,兩者都是在無訟的前提和狀態下延伸的,因此都屬於無訟事件的範疇,都采取訴訟申請的程序性啟動原則。當法律規範不足時,可以比照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3.意思自治原則是訴訟的基礎。雖然和解與重整中法院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權的主動性和比例不同,但能否實現和解,能否進行重整,是基於當事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思自治和* * * *的同意。這部分取決於其非訴訟性質,部分是因為它們調整的畢竟是壹種私權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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