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
第五十六條境內個人憑有效身份證件和交易金額的結匯資金來源資料,在不占用年度便利額度的銀行辦理經常項目結匯。
境內個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材料以交易金額購匯為目的,在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額度的銀行辦理經常項目購匯。
第五十七條境內個人辦理購匯業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填寫《個人購匯申請表》,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境外個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交易金額結算資金使用材料在銀行辦理經常項目結算,不占用年度便利額度。
單筆結匯金額在5萬美元(不含)以上的,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直接劃入交易對手境內人民幣賬戶。
第五十九條。境外個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交易金額的購匯資金來源資料(包括稅務憑證)在銀行購匯。
購匯年度便利額度適用於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的境外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