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就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制定本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的和國家所有的依法用於農業的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土地。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承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集體經濟組織中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國家所有的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承包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