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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民主監督和被監督

法律解析:監督權是指公民有權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公務活動進行監督。它是公民參政不可或缺的壹部分,是國家權力監督體系中最具活力的監督。它包括公民直接行使的監督權和公民通過其選出的國家代表機關的代表行使的監督權。此外,公民的許多權利具有監督國家權力的性質。壹方面,人民代表受選民和原選舉單位的監督,原選舉單位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另壹方面,公民有權對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有權對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壹條* * *中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權對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明事實,負責處理。誰也壓制不了,誰也報復不了。因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受到損失的人,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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