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監督: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進行監督,主要包括審查偵查活動是否合法,監督偵查機關的偵查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監督偵查機關采取的強制措施和偵查手段。
審判監督: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監督,主要包括審查審判程序的合法性,監督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的合法性,監督人民法院的執行活動。
檢察監督:人民檢察院對監獄、看守所等監管場所的監管活動進行監督,主要包括監督監管場所的監管活動是否合法,被監管人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保障,監督監管場所的安全衛生等。
總而言之:
人民檢察院實施監督的方式主要包括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和檢察監督。這些監督渠道有助於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正義和司法公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 (壹)依法對有關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二)審查刑事案件,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三)審查刑事案件,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持公訴;(四)依法提起公益訴訟;(五)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六)監督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管理活動的合法性;(七)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