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只要有繼父母贍養繼子女、繼子女贍養繼父母的情形之壹,就可以認為繼子女與繼父母形成了撫養關系,繼子女與繼父母依法相互享有繼承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離婚後繼母對與其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的詢問權問題的批復》精神明確,雖然繼母(父)與生父(母)離婚,婚姻關系消失,但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撫養關系不能消失。
從民法的權利義務平等原則來看,已經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在繼父母與生父母的婚姻關系解除後,仍然享有相互繼承的權利。並為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主要收入來源,或者在勞動等方面提供主要幫助的,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主要扶養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在舊社會形成的壹夫多妻制家庭中,子女與生身母親以外的父親的其他配偶形成撫養關系的,享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