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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合同無效以及合同無效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第五十三條本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壹)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

擴展數據:

合同簽署:

壹.提議

1.要求或建議壹方與另壹方訂立合同。發出要約的壹方稱為要約人。在要約中,要約人除了表達簽訂合同的願望外,還必須明確提出能夠決定合同內容的基本條款。要約可以向特定人發出,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發出。要約人可以規定承諾要約的期限,即要約的有效期限。

2.在要約的有效期內,要約人受其要約的約束,即有義務與受要約人訂立合同;出售特定項目的要約人不得與第三方提出相同的要約或訂立相同的合同。要約沒有約定承諾期限的,可以在合理的時間確定。要約人不受已經到期或者被撤銷的要約的約束。

第二,承諾

壹方對另壹方的提議表示完全同意。同意要約的壹方被稱為受要約人或受要約人。當受要約人表示接受要約時,其合同成立,受要約人將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擴大、限制或改變要約內容的承諾壹般可視為拒絕要約和新要約。當對方承諾新的要約時,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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