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歸夫妻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收入、繼承或贈與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還包括婚前為結婚購買的房產;
2、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生產補助費,以及已婚夫婦* * *同壽命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服、生活用品、職業用品。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密不可分的婚後所得財產,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5.夫妻之間的財產協議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包括法定的書面協議和雙方符合事實認定為個人財產的口頭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