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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格式合同條款有效性的原則是什麽?

在各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主要采用民法的三項基本原則作為判斷格式合同條款效力的依據,即公序良俗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1)不濫用權利原則。所謂權利濫用,是指權利人違背原權利目的或者超越權利界限行使權利的違法行為。法律否定這種行為或者限制其效力,這就是禁止權利濫用的原則。

(2)公序良俗原則,即公序良俗原則,是行使民事權利、從事民事行為的基本指導原則,合同中違反公序良俗的內容被各國法律認為無效。

(3)誠信原則。《合同法》(2021 1起廢止)第六條明確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現代民法最基本的指導原則。在規範格式合同條款的效力時,應首先考慮格式合同條款的內容,以維護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從而保證合同的公正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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