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政府組織具有廣泛的民意基礎和代表性,是各國人民直接參與國際事務和開展合作的組織形式。非政府組織雖然是非政府組織,但掌握著國際社會巨大的人力、物力和智力資源,而且組織嚴密,分布廣泛,具有較高的專業素質、較強的技術力量和足夠的行為能力來履行其社會職能。
國際非政府組織通常享有其總部所在國的法律人格,但不具有國際法的主體地位。他們的活動主要受國內法限制,但不得超出國際法允許的範圍。非政府組織是非國家的、非政治性的,這使得它們在決策和行動時沒有復雜的法律程序和正式的官僚機制,能夠及時、靈活地應對國際事務。它們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對風險和失敗的容忍度遠高於政府間組織,因此有利於它們自由開展非政府國際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