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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尾工作中的工傷說明

法律解析:從事與工作相關的準備性或最後性工作,主要是指在法律規定或單位要求的工作開始前的合理時間內,以及在法律規定或單位要求的工作結束後的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場所員工的工作或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相關的準備性工作。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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