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在現實生活中,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聘用合同中往往含有必須遵守保險公司規章制度的內容,如不得無故曠工、每天參加公司晨會等,具有勞動關系屬性,但保險公司通常采用“除名”的方式處理保險代理人的“曠工”行為。但是,保險代理人是基於保險公司的委托,在保險公司授權的範圍內辦理保險業務,並向保險公司收取手續費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報酬方面,保險公司根據代理人完成的業務量支付壹定的傭金而不是約定的工資,傭金不受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限制。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代理人的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責任。因此,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關系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代理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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