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房工作人員收受醫藥代表的好處是壹種賄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對此有明確規定:
為了依法懲治商業賄賂犯罪,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結合辦案工作實際,現就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1.商業賄賂犯罪涉及刑法規定的以下八種犯罪:
(1)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
(2)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刑法》第壹百六十四條);
……
三、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第壹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包括國有公司、企業和其他國有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
4.醫療機構的國家工作人員在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和其他醫療產品的采購活動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銷售者財物,或者非法收受銷售者財物,為銷售者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醫療機構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利用其開具處方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藥品、醫療器械、醫療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銷售者的財物,為醫藥產品銷售者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