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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劃分部門法的首要標準是法律調整的對象和方法()。這是正確的嗎?

這種說法是錯誤的,法律調整的對象是首要的,調整的方式(方法)是輔助的。

法務部也叫部門法,法律部。它是按照壹定的標準和原則定義的類似法律規範的總稱。所謂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是指哪些具有相同特征的法律規範可以合並為壹個法律部門。在不同的國家或不同的時代,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並不完全相同;我國現行的法律部門劃分標準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法律調整的對象,即社會關系,是法律部門劃分的首要標準。法律調整的領域非常廣泛,包括經濟、政治、文化、民族、家庭等等。例如,民法部門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和人身關系的法律,相應地,所有調整這種社會關系的類似法律規範被結合起來,形成壹個民法部門。行政法部門雖然也涉及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但不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所以行政法部門與民法部門是有區別的。該法的調整對象主要涉及人身關系、財產關系(平等主體和垂直從屬主體)、國家組織關系、國家活動、國家與公民的關系、雇主與雇員的關系、環境與社會進步的關系等等。

(2)法律調整的方式。有時對類似的社會關系法采取不同的調整方法,這往往體現在法律規範的法律後果上。這些方法主要包括自我調節、強制幹預和政策平衡。這些方法也是劃分法律部門時要考慮的標準。

在這兩個標準中,前者是主要的,後者是輔助和補充的。需要註意的是,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法律部門之間是相互聯系、相互聯系、相互支持的關系,所以在某些情況下,完全按照這兩個標準來劃分法律部門是不夠的。所以對於法律部門的劃分也要註意壹些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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