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0.6.19法釋[2000]14號)第壹條:以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
(壹)非法轉讓或者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或者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或者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轉讓、倒賣接近上述量化標準的土地,並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如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或造成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