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學校僅僅因為未成年就拒絕未成年入學是違法的。
2.根據《義務教育法》第12條的規定,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其戶籍所在地就近入學。
所以義務教育也有壹個“就近入學”的司法原則。如果被拒絕入學的孩子在學校所在社區沒有住房,但其監護人要求為孩子在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則違反了“就近入學”的司法原則。
另壹方面,如果孩子已經年滿7周歲,孩子在當地教育部門劃分的學校校區內有住房,這種情況下,學校拒絕孩子入學,可以認定為100%違法。
3.如果學校違法拒絕符合法定條件的兒童入學,兒童的監護人可以依法向當地教育主管部門投訴,維護其合法權益。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11、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