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鄭州市人民政府二次供水管理法律法規。
第二十七條直接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和檢測的人員,應當通過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健康檢查應至少每年壹次。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查驗清洗消毒人員和檢查人員的健康證明。
第二十八條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應當立即停止供水,組織清洗消毒,及時告知用戶,並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經依法認定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後,方可恢復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