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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謙虛

謙虛原則也叫必要性原則。這意味著,只有在規範絕對必要的情況下,立法機關才能將某種違反法律秩序的行為界定為犯罪行為----沒有其他適當的方法可以取代懲罰。刑法謙抑性主要發生在刑罰無效,可以用其他方法替代,沒有益處的情況下。在司法實踐中,必須明確當其壹行為同時違反兩個不同的部門法時,在司法適用中應首選“重法輕法”原則而非“謙抑”原則;當同時違反的兩部部門法包含刑法規範時,刑法自然優於其他部門法的適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和其他基本法律。NPC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部分法律進行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第十壹條授權立法事項經過實踐檢驗,立法條件成熟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及時立法。法律制定後,相應立法事項的授權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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