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且保證金補充/流動性支持的義務人有加入債務或者與債務人分擔債務的意思表示,則保證金補充/流動性支持的法律性質可以認定為債務加入。
(3)如果不存在預先存在的債權債務關系,且保證金補充/流動性支持的義務人在特定情況下有支付壹定金額的意思表示,則保證金補充/流動性支持的法律性質可以認定為單方負擔。
法律依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90條將受益人分為優先受益人、劣後受益人等不同類別,規定優先受益人以其財產認購信托計劃份額。信托到期後,劣後受益人有義務彌補優先受益人從信托財產中獲得的收益與其投資本金和約定收益之間的差額。優先受益人請求次等受益人按照約定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
信托文件對不同類型受益人權利義務的約定,不影響受益人與受托人之間信托法律關系的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