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
第四,給予公職人員行政處分,堅持黨管幹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相當的行政處分;堅持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第七條行政處分的種類是: (壹)警告;(二)記過;(三)記大過;(4)降職;(五)辭退;(6)開除。
第八條行政處罰的期限為: (壹)警告,六個月;(二)記過,十二個月;(三)記過、記大過十八個月;(4)降級或撤職24個月。行政處罰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行政處罰期限自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