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不得公開出示。
第壹百三十九條當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證據。經法庭許可,當事方可向證人、專家證人和檢查人員提問。當事人要求重新調查、鑒定、檢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壹百六十七條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後,應當在五日內將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