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壹,農村電價由政府制定,電力企業應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電價標準。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或變相提高電價標準。二、農村電價分為居民電價、農業生產電價和壹般工商業及其他各類電價。三、農村居民生活用電價格為每千瓦時0.52元,是抄表到戶的最終價格,不再收取表損等其他費用。四、各類農村義務教育學校、高中、中專、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等教學用電價格統壹執行居民用電價格。實行農村綜合變壓器供電電價的地方,電價為每千瓦時0.52元;自備變壓器供電的中小學教學用電價格,按照居民生活目錄中1-10千伏及以上電價,每千瓦時0.47元。
法律依據:《農村電價管理標準》五、農村居民生活用水用電,其中通過分戶計量表供電完全用於生活用水的,居民電價為每千瓦時0.52元;采用村管網集中供應生活用水的,按照省核定的當地農業生產電價執行。六、農村村民委員會辦公用電、路燈照明用電,執行居民電價每千瓦時0.52元。七、農村農業生產用電價格,必須嚴格執行省級標準。農業生產電價是縣級電力企業直接向住戶(或井)收取的價格,嚴禁用電費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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