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二十六條* * *對於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復核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機構接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通知後,應當指定具有三年以上相關執業經歷的律師擔任辯護人。
第二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辯護人時,不得限制或者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強制醫療案件的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九條刑事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法定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第三十條值班律師應當依法為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辦案建議等法律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