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常住人口登記表》登記的事項,經戶口登記機關核準後,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登記表經發證機關審核同意後,由戶口登記機關按街道門牌號順序歸檔管理。
公民申領新身份證時填寫的《常住人口登記表》,因居民身份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更正,或證件遺失、損壞,證件過期的,應按上述原則進行管理。原《常住人口登記表》備註欄應註明更換原因,並另行整理保管。
註意事項:
常住戶口在家鄉、鎮、街道,但離開家鄉、鎮、街道半年以上的人員,只在戶籍所在地登記,不計入戶籍所在地常住人口數。
常住人口是指常年經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個月以上,經濟、生活與自己的家庭融為壹體的人口。農民工雖在外居住6個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帶回家,經濟與自己的家庭融為壹體,仍視為家庭常住人口;住在家裏並將其生活融入家庭的國家雇員和退休人員也是其家庭的永久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