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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法人的壹票決策權

法律主觀性:

重大問題的投票權在公司之間是非常重要的,有些公司會選擇在公司章程中規定投票權,所以完全可以。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壹般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股東會上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這是因為股東出資越多,公司經營對其利益的影響就越大。但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在股東會上行使表決權並不壹定要嚴格按照出資比例,因為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法》第壹百零三條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壹股份有壹表決權。但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每股代表壹個投票權,所以按照出資比例,股份多的股東投票權就大。股東所持表決權超過565,438+0%的,可以通過股東大會決議,但涉及重要決議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股東會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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