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NPC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的決定》第壹條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接受鑒定委托:1。委托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範圍的;2.鑒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非法取得的;3、鑒定物品的使用違法或違背社會公德的;4、鑒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鑒定規則或相關技術規範的;5.鑒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的;6、不符合第二十九條規定的;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形。
司法鑒定機構對不受理的委托,應當向委托人說明理由,並退回其提供的鑒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