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國家統壹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的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我國的壹項基本政治制度,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就是在祖國統壹的大家庭中,在國家的統壹領導下,以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為基礎,設立自治機關,實行自治,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區的內部事務,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
擴展數據:
民族區域自治的優越性
實踐證明,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符合歷史發展和現實,具有巨大優勢。
1.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有利於維護國家統壹和安全。民族區域自治以領土完整和民族團結為基礎,是國家集中統壹領導和民族區域自治的有機結合。增強了中華民族的凝聚力,使各族人民特別是少數民族人民凝聚起熱愛自己民族、熱愛祖國的深厚感情,更加自覺地肩負起捍衛祖國統壹、保衛邊疆的光榮責任。
2.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有利於保障少數民族當家作主權利的實現。
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有利於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
4.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有利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蓬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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