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兩者規定的時限不同。質保期不低於3年或行駛裏程6萬公裏,以先到者為準;三包期不低於2年或行駛裏程5萬公裏,以先到者為準。
質保期:質保期不低於3年或行駛裏程6萬公裏,以先到者為準;三包有效期不低於2年或行駛裏程5萬公裏,以先到者為準。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從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
該法律規定: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四條本規定所稱“三包責任”依法由銷售者承擔。銷售者按照規定承擔三包責任後,屬於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追償。
“對召回的缺陷汽車產品,生產者應當及時采取更正或者補充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等措施消除缺陷。生產者應當承擔消除缺陷的費用和運輸缺陷汽車產品的必要費用。”汽車三包法後續仍需細則明確規定生產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