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實現風險轉移的主要途徑是什麽?
風險轉移主要通過合同實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條因買受人的過錯未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的,買受人應當自違約時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第六百零六條出賣人出賣運輸途中的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百零七條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運至買受人指定的地點並交付給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壹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壹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壹)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遵紀守法,不得損害公眾利益;
(3)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
三、風險轉移的其他法律條件
我國合同立法不僅普遍采用交付轉移風險原則,而且規定了特殊的法定風險轉移原則;根據民法中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允許買賣合同當事人通過協商采用約定風險轉移法,這是對交付轉移風險原則的補充。